明朝
明代时期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即有损益也有所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比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礼仪,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为婚等,都有了详尽的规格与限定。
明代——法定婚制
先来说说帝后大婚的礼仪。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国婚,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的完婚成礼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可结束。
然后来说说品官的婚嫁礼仪。为了维护封建礼制,巩固封建统治,明代的统治者,在采择唐宋婚丧之制的基础上,对明代品官各阶层与庶人百姓的婚丧制度与风仪也作了具体的法定说明,要求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恪遵执行。明代的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主要实行一夫一妻的封建聘娶婚制。明代统治者认为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的目的就是为了以重人伦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并实现婚娶务从节俭,以厚风俗的理想目标,明代统治者依据当代的实际情形,不但对不同品级品官与庶人百姓的聘礼、婚姻对象(如良贱不能通婚)有许多规定与限制,而且对品官与庶人百姓的礼仪程序也作了相应的完善与调整。如洪武五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男女定婚之初,各使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女方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 齐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的行礼、四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才算成婚。
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是《朱子家礼》只存纳彩、纳币、请期的仪礼。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 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可以听任婚娶。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彩、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仪,但有媒人而无宾相。亲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之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并如品官仪制。拜见祖称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从明代方志记载的情况看,明代的婚礼在名义上遵依朱熹的成法,但民间嫁娶之礼却并不受它的约束。如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称归宁 ,俗称回门 ,就是先秦时期遗留下来的古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明代统治者虽然对品官庶人百姓的聘礼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要求士庶之家,婚嫁不得过求仪物,但在实际婚姻过程中,人们并没有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到了明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拜金主义之风大盛,明代婚姻中的买卖关系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所以,明代统治者面对这种景况和现象,束手无策,只能发出皆有限制,后克遵者鲜矣的感叹。此外,明代品官中的纳妾、挟妓现象十分严重;在民间百姓中也存在着典婚、童养婚、指腹婚、冥婚等陋习。